- ·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编[10/30]
- ·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杂[10/30]
- ·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杂[10/30]
- ·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期[10/30]
- ·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数[10/30]
- ·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投[10/30]
- ·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版面费[10/30]
LZM009 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临床疗效如何?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LZM009是一款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 一项多中心、开放性、评估 LZM009 在中国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入选
LZM009是一款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
一项多中心、开放性、评估 LZM009 在中国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入选标准
1、年龄 18 周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2、ECOG 评分:0~1 分。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第一阶段以消化道肿瘤、非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鼻咽癌、肾细胞癌为主,第二阶段目标瘤种(消化道肿瘤、非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鼻咽癌)及具体入选标准见入组标准。
4、无法切除或已发生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化疗、靶向治疗以及除对 PD-1/PD-L1 以外的其它免疫治疗等),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患者,第二阶段除本条上述规定外,目标瘤种具体入组标准如下:
a) 消化道肿瘤
b) 非小细胞肺癌
i.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并且为 IIIB 期/IV 期肿瘤;
ii.既往接受含铂类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iii.受试者提供 EGFR 突变和 ALK 易位状况的诊断资料,且结果须均为阴性;
c) 尿路上皮癌
i.允许纳入的类型包括移行细胞癌及移行细胞/非移行细胞混合癌;若纳入混合癌,主要细胞学发现应为移行细胞,不允许纳入泌尿道非尿路上皮癌;接受一线含铂类化疗(顺铂或卡铂)后肿瘤进展或复发(或曾接受切除术后 12 个月内复发);既往接受全身化疗不超过二线;若受试者(如三线治疗患者)在既往铂类化疗后,最新化疗为非铂类,且出现进展/复发,亦允许纳入;
ii.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尿路上皮肿瘤(包括肾盂、输尿管、膀胱、尿道);
d) 鼻咽癌
i.经组织学确诊的鼻咽癌患者,非角质分化型或未分化型鼻咽癌(既往接受铂类化疗),原发转移性鼻咽癌(2010
5、受试者对于一线全身化疗不能耐受,不耐受的标准包括(满足 1 条或以上即达到标准):
a) 身体主要器官功能经医生评判无法承受一线标准治疗;
b) 患者接受一线标准治疗时出现 3-4 级不良反应;
c) 患者拒绝接受一线标准治疗等。
6、按照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必须有至少 1 个可经 CT 或 MRI 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
7、筛选期可提供肿瘤组织蜡块或病理活检切片白片,或允许在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用于检测 PD-L1 表达以及浸润淋巴细胞情况),或可在筛选期提供符合标准的 PD-L1 表达情况的书面检验报告。
8、预计生存期≥3 个月。
9、患者可有脑/脑膜转移史,但必须在研究开始(第一次给药)前经过局部治疗(手术/放疗),并且临床稳定至少 1 个月(允许之前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但试验期仍需同步系统性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的患者需排除)。
10、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在入组前 14 天),即符合相关实验室检查标准,部分实验室指标符合下述标准(14 天内)
a) 血常规
i. 血红蛋白≥ 9.0 g/dL 或 5.6 mmol/L,评价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且对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不依赖;
ii. 中性粒细胞(ANC)≥1.5*109 / L;
iii. 血小板≥80*109 / L;
b) 肾功能
i.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ii. 肌酐清除率≥4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iii. 尿蛋白≤1+ ;
c) 肝功能
i. 血清总胆红素≤1.5 倍的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ii.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SGO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SGPT)≤2.5 倍正常上限值(无肝转移) ;
iii.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SGO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SGPT)≤5 倍 正常上限值(有肝转移) ;
iv. 血清白蛋白≥2.8 g/dL(采血前 2 周内未输注白蛋白);
d) 凝血功能
i. 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正常值上限,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PT 指标可以保持≤1.5 倍正常值上限;
ii.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aPTT 指标可以保持≤1.5 倍正常值上限;
e) 甲状腺功能
i. 甲状腺功能无明显异常(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疾病稳定的患者不应被排除)。
11、治疗前 2 周内未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定义为:剂量>10mg/ 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若受试者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病,允许吸入、局部使用及肾上腺替代疗法使用>10mg/日等效剂量泼尼松。允许眼内、鼻内及关节内注射糖皮质激素。
文章来源:《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网址: http://www.lcywzlzz.cn/zonghexinwen/2020/1110/397.html
上一篇:合理用药 中国行动 《中国医疗机构药品评价与遴
下一篇:药明生物(02269)与AC Immune扩大战略合作关系,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