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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这份通知仔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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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8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评价工作;同时;印发《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试行)
7月28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评价工作;同时;印发《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试行)》,明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具体流程、内容和维度,重点抓好技术评价和政策评价两条主线,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用性、可及性进行科学规范的综合分析和综合研判。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 《通知》强调,各地要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综合临床评价工作,继续推进综合临床评价的规范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药品评价,有利于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
《通知》明确职责分工。国家卫健委推进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国家基本药物防治重大疾病综合评价工作,协调评价应用转化结果。组织有关单位明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主题遴选程序,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研究制定评价标准,评价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规范化发展。省卫健委开展辖区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加强药品综合临床评价协调工作,探索建设跨区域多中心综合药品临床评价体系。临床评价机制,统筹推进国家重大疾病防控基础药物、区域(省级)基本疾病防控药物、医疗卫生机构用药专题评价结果转化应用,优化证据和结果,提高卫生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用药结构。科研院所、院校、行业(协会)协会等可根据管理指南和相应临床专业或疾病类别药物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的要求,独立或联合开展药物临床综合评价。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坚持“谁负责、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数据和信息,未经国家和省级授权,不得使用或者发布国家和省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和管理部门。
正文:健康报记者杨金伟
编辑:张芳飞
点评:闫燕徐冰南
文章来源:《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网址: http://www.lcywzlzz.cn/zonghexinwen/2021/0801/1300.html